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人事局 文 件
滬教委學〔2007〕105號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人事局關于做好2008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工作的有關事宜的通知
各高等學校、研究生培養單位,各區縣人事局,各用人單位:
為做好2008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工作,現印發《2008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辦理本市戶籍受理辦法》(見附件1)和《2008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領人才類《上海市居住證》受理辦法》(見附件2),并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將2008年非上海生源辦理進滬就業手續的辦法及時告知本校有關的畢業生,并為其做好相關申報材料的鑒證工作。
二、各用人單位應及時為本單位錄用的非上海生源畢業生辦理進滬就業的各項手續。用人單位在與高校畢業生簽定就業協議時,不得在協議中規定畢業生如未能辦妥落戶手續則與其解除就業協議的內容。如發現用人單位有上述情形,有關部門將不予受理其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落戶申請。
各用人單位應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認真做好非上海生源進滬就業的相關工作,有關部門一經發現畢業生或用人單位在辦理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辦本市戶籍或申領居住證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將取消有關畢業生或用人單位的申報資格。一經發現用人單位有不良用工記錄的,將取消該單位申報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的資格。如用人單位在近兩年內存在引進非上海生源畢業生落戶不足一年而明顯不合理退工的情況,有關部門將不受理其2008年的落戶申請。
非上海生源畢業生獲準辦理本市戶籍后,原則上應于2008年9月30日前辦理落戶手續。
三、本市各人才類《上海市居住證》受理點要根據《2008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領人才類〈上海市居住證〉受理辦法》(見附件2),切實做好非上海生源畢業生申領人才類《上海市居住證》的受理和服務工作。
附件:1. 2008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辦理本市戶籍受理辦法
2. 2008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領人才類《上海市居住證》受理辦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員 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人事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題詞:教育 高校 就業 工作 通知
抄送: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各區縣人才交流服務中心。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2008年2月28日印發
(共印3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