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6月至9月是一年中氣溫最高的幾個月份。不少高溫下作業的人員期盼高溫津貼,但往往因為缺乏強制性規定始終沒法實現。記者昨日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首次將高溫津貼發放問題列入其中,成為強制性規定。從今年夏天起,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高溫津貼,屬違法行為。
支付高溫津貼具有強制性
新《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和高溫作業的,應當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崗位津貼。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關系處負責人表示,新《條例》屬江蘇省地方性法規,將支付高溫津貼從“指導性意見”變成“強制性規定”。這樣一來,高溫津貼將不再是一項福利,而是對高溫下勞動者的一種補償,是強制性的規定。
今年發放標準和去年一樣
據了解,今年企業職工高溫津貼仍沿用去年的標準,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至9月)。企業按此標準支付的高溫津貼,可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計入企業成本費用,并準予稅前扣除。
根據規定,高溫津貼可以按月發放,也可以一次性發放。
對于非高溫場所作業的職工,我省并沒有明確該類人員的高溫津貼標準。
對此,勞動專家解釋,對于在非高溫場所作業的職工,也就是那些不在室外露天工作,或者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職工,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可通過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合理確定非高溫場所作業職工享受的夏季高溫津貼標準,并明確本單位夏季高溫津貼發放的適用條件和具體崗位工種等。
該負責人提醒,企業支付高溫津貼應以貨幣形式,不能以實物代替。此外,高溫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內,應另行支付。(新泰州人才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