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遲發年終獎是留人不留心
一項關于年終獎發放的聯合調查日前出爐,結果顯示,164家企業計劃發年終獎,其中78%的企業計劃在春節前發放,21%的企業為防止骨干人才跳槽將年終獎安排在春節后發放,一般在3月份發,最遲的會拖到5月份。
且不說企業推遲發放員工年終獎涉嫌侵權、違法。就算企業推遲發放年終獎暫時留住人才,也是留人不留心,不過是推遲了員工跳槽的時間而已。企業拿什么保證他們為企業忠心服務、不跳槽呢?
俗話說,留人要留心。企業要真正能留住員工。就要拿出自己的誠意,擺出員工不跳槽的理由。人們常說,企業要做到事業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如果企業不能給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員工的工作績效與薪資待遇不對等,個人發展與企業理念發生沖突,用推遲發放年終獎的損招要挾員工,不僅于事無補,還會激起員工的逆反心理,讓員工感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等拿到年終獎立馬辭職走人。
如果企業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給員工充分的職業發展空間,讓員工對自己的薪酬福利感到滿意;或者努力創造一種輕松的工作氣氛,讓員工感覺自己被信任,被尊重;員工的部分物質需求被精神需要所代替,員工感覺工作開心、愉快、人際關系和諧,誰又愿意跳槽呢?
事實上,企業要避免因為員工頻繁跳槽,影響企業管理與發展的尷尬,完全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來規范員工的違約行為。如果勞動合同把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寫得明明白白,員工即使想跳槽,也要掂量一下自己的違約責任與跳槽值不值的問題。退一步講,人才合理流動也是現代人才競爭機制作用下的必然結果,企業何必推崇“不離不棄”式的封建用人理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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